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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以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为公开信息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公开与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不会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主要包括定期信息公开和即时信息公开。定期信息公开是基金会按照一定的时间、内容和格式,通过特定的渠道向社会发布信息,如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即时信息公开是基金会不定期地通过基金会网站、微信平台、微博或其它媒体等,向社会发布理事会、项目实施、捐赠情况、机构重要事件等信息。
第五条 定期信息公开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机构简介、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登记管理机关、法定代表人、原始基金数额、使命、宗旨、机构章程、机构地址、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等。
(二)联系信息:机构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三)治理及管理信息:理事会人数、理事成员简介、监事人数及成员简介、秘书长简介;理事会章程、基金会管理制度等。
(四)项目信息:项目介绍、项目进展及成果、项目报告;项目管理制度。
(五)财务信息:年度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六)筹款信息:捐款方式、机构免税资格及证明、捐赠票据说明、捐赠免税信息。
(七)捐赠者信息:捐赠者姓名、捐赠金额、捐赠领域。
第六条 即时信息公开应包含以下内容:
新闻和活动信息、项目动态信息、重大事件信息、重大损失、重大诉讼仲裁公告、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公告、理事/机构受监管部门监督和处罚情况、临时财务信息。
第七条 不得公开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基本信息应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和官方网站进行公开。
第九条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在统一信息平台和官方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条 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应当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一条 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二条 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进行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基金会需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五条 定期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平台网站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平台等。
第十六条 即时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基金会官方微博、微信及基金会合作媒体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8年8月21日理事会第一届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05月26日理事会第一届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