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也想为公益事业奉献一份爱心和力量,请与我们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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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丰盛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金投资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促进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丰盛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始终坚持章程规定的宗旨,充分、高效的运用慈善财产,开展投资活动必须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法定要求,确保公益项目按照计划和协议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安全、有效,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条 基金会需对投资项目进行认真的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重大投资活动需经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可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一次性超过50万元的投资,属于重大投资活动
第七条 根据投资品种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基金会理事、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章程,负有忠实、谨慎、勤勉义务。理事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6年4月22日理事会第一届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05月26日理事会第一届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