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也想为公益事业奉献一份爱心和力量,请与我们联系! ”
快速下载: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本基金会的有关活动,加强对本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的志愿者以及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志愿者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资源,自愿为北京丰盛公益基金会提供志愿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志愿服务包括:
(一)调查、核实受助人的相关情况;
(二)向受助人分发救助物资、药品和资金;
(三)向受助人提供咨询、培训、辅导等服务;
(四)为志愿服务项目提供组织、协调、宣传等服务;
(五)提供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其他公益服务。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志愿者基本条件包括: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龄不限;不满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具备与所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五)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情况,本基金会可以向志愿者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交通补助,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向本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获得本基金会志愿者工作证;
(五)获得志愿者服务证书;
(六)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七)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遵守本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三)服从本基金会对志愿服务工作岗位的安排;
(四)服从指挥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任务;
(五)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维护本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六)尊重受服务者权利,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机构和他人隐私,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理念
志愿者的服务理念:奉献,责任,友爱,互助。
志愿者的服务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充实自我。
第十条 本基金会常年招募志愿者,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长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和短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
第十一条 长期志愿者的申请、招募与退出
(一)长期志愿者面向个人和团体开放,申请者须填写《北京丰盛基金会志愿者申请表》,经志愿者录用部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志愿者应与本基金会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
(二)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本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并寄送本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三)志愿者管理部门如发现志愿者违反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况,可提前解除协议,报秘书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
(四)长期志愿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评估审批后办理。
第十二条 短期志愿者的申请、招募与退出
(一)短期性志愿者的招募由各部门根据项目活动需要,发布志愿者招募计划,或者直接推荐志愿者人选,招募计划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招募工作结束后,志愿者登记表需提交办公室备案。
(二)短期志愿者在项目活动结束后即自动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退出。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志愿者颁发志愿者证,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佩戴志愿者证。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档案和志愿者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向完成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书;
(三)指导志愿者按照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和志愿服务协议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其志愿服务质量;
(四)对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
(二)长期志愿者参加由本基金会办公室组织的志愿者培训;
(三)短期志愿者由招募部门培训。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激励办法:
(一)颁发志愿服务奖章;
(二)评选优秀个人、团队,授予荣誉称号;
(三)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
(四)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五)在本基金会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6年4月22日理事会第一届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05月26日理事会第一届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后实施。